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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1-02-22 17:15:24 来源: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 作者:

    一、工作事项

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士安置。

二、工作对象

符合西藏自治区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士

三、工作内容

1.审定退休军人安置去向;2.下达退休军人安置计划;3.办理接收安置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四、工作部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地)、县(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五、工作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和移交地方安置退休军人相关配套政策

六、工作流程

(一)退休军人安置去向审定

1.部队应当提交的审定材料:安置去向审定表原件(一式八份);军队退休军人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原件;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的,须提供部队驻地证明;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因伤病残退休的,须提供《军人残疾等级审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拉萨市安置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住房条件安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定程序:核对并确认军区级单位送交的退休军人审定名单、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盖章后退还军区级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军区级单位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资料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审定资料下发到市(地)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审定时限:根据部队提交材料情况,不需要审核投靠对象户籍、房产或婚姻等安置依据的,基本做到“即交即审”;需要核实投靠对象户籍、房产或婚姻等相关依据的,审定时限为收到审定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举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特殊情况的,在年度内审结是否符合在藏安置。

(二)退休军人接收安置

1.下达安置计划的条件:列入国家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②退休军人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我安置条件。

2.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安置介绍信;个人档案材料;个人供给关系、组织关系介绍信;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接收国家下达的退休军人安置计划;给各市(地)下达退休军人安置计划;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部队、接收单位和退休军人本人(伤病残退休军人可由家属)签订移交协议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协助退休军人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未完成接收安置,注明原因,逐级上报;提供服务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4.接收安置时限:3月至10月底。

5.上报数据完成时限:12月底。

七、工作监督

(一)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可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各市地退役军人事务定期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对此规程需要更改的以更改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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