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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2-16 18:54:17 来源: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进行教育引导后,应当适用本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结果

1

单位违反军人安置规定的

1.在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但在立案之前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的。

不予处罚

1.在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但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改正的;3.有充足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改正的。

免于处罚

2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履行优待义务的。

不予处罚

逾期未履行优待义务,但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于处罚

3

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1.在立案之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不予处罚

1.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改正违法行为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改正违法行为的。

免于处罚

4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

逾期未履行优待义务,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逾期未履行优待义务,但:1.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改正违法行为的。

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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