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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2-16 18:33:31 来源: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权责清单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名称
承办
机构
职 权 依 据责 任 事 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处罚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立案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罚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第五十四条:“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退役士兵提交的关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申请后,应及时处理。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3.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5.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4行政给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给付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行政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有关权益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的
5.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的给付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行政奖励对优抚、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先进退役军人的奖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规范性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组织推荐责任: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推选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并及时上报。
2.审核公示责任: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单位推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组织召开表彰会议,对受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
2.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3.违规开展或参与表彰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6行政给付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两年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期满11年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万元”。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并及时处理。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待遇的
2.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4.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行政给付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护理费的给付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关于护理费发放的申请,并及时办理。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军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军人护理费待遇的
2不按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护理费的
3.在退役军人护理费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护理工作经费和护理费的
4.在退役军人护理费给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后。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先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行政给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军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有关经费的
5.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行政给付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给付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规定“给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地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伍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军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优抚有待金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有关经费的
5.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行政给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规范性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军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有关经费的
5.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1行政确认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等残疾等级的确认和评定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1审核责任:对地市上报的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伤残等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
2审批责任:对地市上报的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伤残等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相应伤残等级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伤残等级的监督管理,保障优抚对象按伤残等级享受规定的待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
2.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挪用、截留、私分有关经费的
5.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行政确认对其他优抚补助对象的确认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有关优抚对象认定申请。
2.审核责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退役军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3.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应在审查完成后进行认定,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系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其他优抚对象的 2.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挪用、截留、私分有关经费的
4.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3行政确认对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的确认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转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入申请,并告知办理程序、提交有关资料。
2.审核责任:对办理转入伤残抚恤关系的退役军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认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转入伤残抚恤关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
2.在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挪用、截留、私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经费的
4.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4行政确认对烈士的确认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011年)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1.受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县、市、自治区三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有审查责任。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3.决定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
4.颁授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评定烈士的
2.在烈士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15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行政法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因机构改革原民政部门有关退役军人的职责已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接1.受理责任:按照国家下达军队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计划及时审定接收。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下达军队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计划,及时审查个人档案材料,审定接收安置去向。
3.决定责任:审核个人档案,对符合西藏接收条件的,向其符合安置的地下达移交计划;对不符合接受的,档案做退回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正确履行离退休干部审定职责的
2.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新增
16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受安置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因机构改革原民政部门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职能已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接。
1.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地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或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2.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地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或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申请后,应当对各地市提交的或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对于需要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委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治区本级接收的及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需要安置到各地市的及时予以批复。对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申报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正确履行退役士兵安置职责的
2.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新增
17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军队转业干部的接受安置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1.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军转干部移交安置部门依据国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审核接收,确定安置地,并向各地市下达安置计划。
2.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军转干部移交安置部门与军区转业部门共同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进行档案审核,确定安置地。个人档案不齐全的,由军区转业干部工作部门通知其所在部队进行补充完善。
3.决定责任:对档案齐全的军队转业干部,及时组织军区转业部门与安置地进行档案移交,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接收安置;对档案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及时补充完善,无法补充的、影响安置的,不予接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正确履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的
2.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
18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接受安置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行政法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管理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受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 1.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审核接收,确定安置地,并向各地市下达安置计划。
2.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部门对国务院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
3.决定责任:对档案齐全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接收安置;对档案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及时补充完善,无法补充的、影响安置的,不予接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正确履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的
2.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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