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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发布日期: 2024-11-06 16:23:53 来源: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2008年1月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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