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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 2024-12-16 18:48:07 来源: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6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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