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4-11-06 16:14:59 来源: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


(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五)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 擅自发掘、鉴定、处置烈士遗骸,或者利用烈士遗物损害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邮编: 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7000001号

主办: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