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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12-12 16:44:46 来源: 政策法规处 作者: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助推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实落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精神,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的转变,在新事业新岗位上贡献力量。

二、加强人才培育

(一)扩大师范类招生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支持复学转师范类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支持入伍前已被师范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复学后,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可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

(二)支持资质考取。充分利用援藏省(市)师范学院(大学)资源适时开展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行动,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加。

三、畅通任教渠道

(一)加大招募(聘)力度。各地(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每年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在符合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拿出一定比例设置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定向在“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教师时,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大学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二)拓宽进校渠道。中小学管理岗、工勤岗位空岗时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并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鼓励并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定向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军训教官等。

(三)支持师范类学生入伍。加强政策引导力度,让更多师范类专业学生入伍。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落实优惠政策。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加分政策并优先聘用。支持中小学校提供安保、餐饮等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市)要在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和相关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训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四)强化督导问效。自治区退役军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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