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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八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2-06 12:25:27 来源: 政策法规处 作者: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一)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二)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三)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坚决维护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合法权益,邱少云烈士人格不容贬损和侮辱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5: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必被惩罚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6:办理假残疾军人证领抚恤金被判刑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7:退役军人被冒名安置,相关人员被严肃处理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8:保护英烈 以法律的名义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一)

一、 基本案情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所引起。《不实》一文写到: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而后,案涉文章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考据性论述。

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撰写的《细节》一文涉及到两原告的父亲葛振林和宋学义,葛长生、宋福宝均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就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葛振林、宋学义均是“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系列英雄人物的代表人物,“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这一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尤其是,“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写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案涉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和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原告的个人感情,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该认识且有能力控制前述后果的发生,仍然发表案涉文章,显然具有过错。

对于洪振快在诉讼中以言论自由作为抗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既是对原告葛长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对狼牙山战斗的某些细节进行研究,但被告却未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通过所谓的细节研究,甚至与网民张广红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对两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狼牙山战斗事实存在错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公共利益”实际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不是国家、民族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阶段,洪振快一改过去引而不发的手法,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公开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洪振快的自认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谓“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已被大量历史事实和本案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所证明,洪振快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没有脱离国家、民族利益之外的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弘扬“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和精神,体现的也是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洪振快上诉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精神仅仅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文章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舍生取义的精神,不仅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构成侵害,同时构成了对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所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综上,洪振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是这种现象的集中反映。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有:一是通过诉讼维护英雄人物包括已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需要确定原告的范围,这应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归;二是此类侵权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复杂性,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往往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社会共识以及主流价值观相关,并由此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更为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及其表现形态;三是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化,经常表现为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应依据现行法更为实质性地把握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四是此类案件涉及的利益类型更为复杂,涉及到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应在个案中审慎把握,既要保护个人权益,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问题、言论自由作出不当干预,要在多个利益之间合理界分。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两个案件的审判,妥当处理了上述四个问题。在确定权利人及原告资格问题上,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享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侵权行为侵害的法益识别上,分析了“狼牙山五壮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并以这一英雄群体在我国当代史上发挥的作用为依据,将其精神归纳为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法益识别准确;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分析了文章的写作方法、资料运用、主观目的以及所形成的损害后果,准确运用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利益衡量上,结合个案分析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利益平衡得当。两案的判决保护了英雄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细化。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二)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最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微博言论评价他人文章所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告的言论,系对原告所发表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文章作出的评价和批评。被告的言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其妥当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人格,涉及到原告所发表文章涉及的事项、原告对于所发表文章所引发他人批评或评价的预见程度和应当负有的相应的容忍义务,以及被告所发表言论的主观状态、其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均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所发表文章的内容以及其涉及的历史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重大历史意义分析,认为原告对于该文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原告对于自己言论的注意义务;从被告发表言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言论所批评的对象、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由此对原告所作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认定被告并未构成侵权的同时,指出其言论亦有不当之处,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更是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不容抹黑(三)

一、 基本案情

本案由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所引发。该文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13时许,有网民“鲍迪克”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对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上述文章中部分内容加以转引。此后,网民梅新育在转发鲍迪克微博后,同时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郭松民将鲍迪克和梅新育的微博进行转发,同时撰写微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黄钟、洪振快以郭松民前述微博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等。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然而,《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一个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从“狼牙山五壮士”从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数量以及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入手,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其次,郭松民发表的微博,其主要目的是批评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感情的表达,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再次,被告微博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人,结合被告一贯的言论及原、被告双方并不相识等事实,被告主张涉诉微博并非针对原告的抗辩成立。最后,从涉诉微博被转发、被评价的内容来看,读者主要是对原告撰写文章的评价、或者对该文章所涉人物的看法,考虑到微博这一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的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的,不能由此认定被告发表的微博内容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当然,被告在发表言论时亦应使用文明语言,以说理方式表达意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与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案系由同一文章所引发的关联案件。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分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时,强调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民族英雄、英雄事迹以及其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中华民族感情及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原告所发表文章对前述社会共识及主流价值观提出质疑,就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引发的评价,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结合网络媒体及互联网时代的社交媒体工具对言论容忍度带来的新变化,以及被告的言论在主观、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方面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价。应该说,这一判决准确把握了侵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妥当界分了对立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坚决维护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合法权益,邱少云烈士人格不容贬损和侮辱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本案判决:一是对侵权言论的分析上,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二是对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把握上,注意分析多个言论的关联性及互动性,准确把握多个行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三是在责任形态上,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四是在责任方式上,根据侵权人事后删除侵权言论的事实,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责任形式妥当。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5: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必被惩罚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山东平度、江苏镇江两起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案件庭审内外(人民日报记者 新华社记者)

2019年4月19日,山东平度、江苏镇江两起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案件分别一审公开宣判。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判处钟世峰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其中2人被宣告缓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白俊国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其中2人被宣告缓刑。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槌声落,余音铿锵。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怎样更好地捍卫法治尊严、深植法治信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两起案件的依法审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得到了广大现役和退役军人的拥护,庭审中展现的案情及诸多细节,也引发人们更多思考。

一、 确凿罪证还原现场 暴力犯罪触目惊心

2019年4月15日,山东潍坊。

8时许,庄严的法庭内国徽高悬,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在法警押解下,被告人钟世峰、于有峰、王绪章、陈军、王秀启、郝东代、杨小青、葛德高、张善岩进入法庭。

审判长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大量证人证言,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和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自书材料,以及视听资料、物证、书证……公诉人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被法庭确认的一组组证据,还原了2018年10月发生在山东平度的暴力犯罪场景——

10月5日开始,于有峰、钟世峰、王绪章等人编造、散布“退伍老兵被打”虚假信息,煽动大量人员在平度市委门前非法聚集,并非法游行。到6日中午,聚集人数达300余人。期间,聚集人员打标语、喊口号、拉警戒线,并扛旗列队迎接“声援”人员。

6日13时许,现场“指挥”钟世峰安排购买的60根长1.8米的大锤把、45根长1.2米的镐把,以及16个干粉灭火器、一袋腻子粉,已经分批次送至聚集现场。关于如何使用木棍对抗执法,钟世峰还进行了现场教授。

根据分工,于有峰、王秀启、季连敬(另案处理)、葛德高等人通过微信、现场演说等方式,煽动挑唆并扬言动用暴力。王秀启的供述显示,他拿着喇叭在现场喊话:“只要干不死,就往死里干!”

现场非法聚集人员情绪激动,事态一触即发。14时许,在陈军等人接应新来人员过程中,田文才(另案处理)见到季连敬与一名民警在花坛处同时倒地后,季连敬、田文才等借机大喊“警察打人了”,并围攻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执勤人员依法将部分非法聚集人员带到警用大巴车内。

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可见,接到报信的钟世峰带领人员持木棍、灭火器等赶到大巴车附近,用灭火器向执勤人员喷射干粉,引发现场混乱。

视频证据清晰显示,杨小青用木棍砸碎了大巴车驾驶室玻璃,葛德高、陈军等人先后向大巴车喷射干粉,使车内人员呼吸困难,被迫从天窗爬到车顶。王秀启等人又朝车顶的人员喷射干粉,张善岩等人用木棍捅刺车顶人员,还有人投砸石块、砖头、马扎等。

10多分钟内,钟世峰、陈军、王秀启、郝东代、葛德高、张善岩等人持续暴力袭击执勤人员,在现场大肆打砸。钟世峰在供述中回忆:“有一个人拿着镐把照一个警察头上打了一下,对方的头就出血了,其他人也用棍子打这个警察的头……”

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许多执勤民警、工作人员及群众受伤,其中1人重伤; 4辆车辆及部分公路护栏损毁;平度市人民医院等周边多家单位无法正常工作;16条公交线路无法运行,4条线路被迫改线,运送旅客量同比减少8万多人次;数十家商场、商铺无法正常营业,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4月16日在江苏徐州公开开庭审理的镇江一案中,大量证据还原的犯罪场景,同样触目惊心。

2018年6月19日起,在殷幼生、姜成、王益宏等人煽动下,各地1000余人陆续赶往镇江非法聚集。20日至23日,白俊国、高建辉先后担任现场“指挥”;牛伟浩在王益宏配合下,拍摄、散布虚假视频信息,现场发表鼓动性演讲;张小龙、李向阳参与策划分工、转移;黄宁军组织列队喊口号……

在白俊国等人的策划、组织、指挥、煽动和积极参与下,非法聚集人员在镇江市政府门前道路、广场及人工湖周边区域非法游行,并冲击警戒隔离栏,持木棍、砖块、酒瓶等暴力对抗执法,殴打政府工作人员。

“我还在劝阻对方配合工作时,突然四五个人抓住我的衣服,将我拉到对面人群中。”受伤人员朱某的证言说,“刚进去就被人用硬物砸我的头,我被打倒在地,有人拿着木棍朝我身上打,有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头上、脸上全是血。”

“站在湖边的几个人把我拉到他们的人群里,把我打倒在地,我想爬起来,有人拿棍朝我的腿上打,接着有人勒着我的脖子把我的头盔扒掉,用砖头朝我头上打……后来我被打得不能动了。”受伤人员陆某的证言说。

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令当地群众至今心有余悸:数十名政府工作人员受伤,镇江市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停滞,现场附近交通堵塞,公交运营线路被迫调整,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大量受损,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深受影响。

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挑战了执法权威,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也严重影响了参与其中的人员及其家人的生活,正如一名被告人在悔过书中所说,“给家人带来了伤害,给孩子作了坏榜样,愧对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信任,上对不起部队,下对不起家人”。

“碰瓷”造假煽动聚集 策划组织分工明确

随着庭审的深入,多方证据印证,这两起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实施犯罪案件,之所以从非法聚集升级为严重暴力犯罪,“导火索”都是有人事先编造的“退役老兵被打”虚假信息。

2018年6月19日,得知100余人在镇江市政府门前聚集反映诉求,殷幼生、姜成等人积极串联,召集更多人赶往镇江“声援”。

20日凌晨4时许,经接访劝导,部分人员同意离开。王益宏等人对此极不甘心,在现场极力阻挠。经他人提示,王益宏在无人接触的情况下自行倒地,作受伤状。旁边的人纷纷拍摄,然后发到微信群里进行煽动。

庭审现场播放的监控视频和王益宏的供述印证了这一过程。“有人问,有人受伤吗?我说,没有人,我躺下你们来拍视频。我就顺着往地上一躺,脸朝上,把上衣拉开,让他们拍。”王益宏在供述中说。

王益宏随即被送往医院。庭审现场出示的多项检查报告显示,王益宏身体未见异常。然而,“老兵被打”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群、QQ群大量传播、急剧扩散。多地人员受此蛊惑煽动,赶往镇江“为被打老兵讨说法”。

“我看到微信群里有视频,我当时就想,机会来了,这次能把事情搞大。”张小龙供述,他当即转发微信,“号召全国战友声援”。

牛伟浩是先期到达的人之一,下车后就赶到医院,拍摄、散布“王益宏口述被打”视频以增强可信度。“我把视频和语音发出后,就是想坚定更多人来声援的信心,更加有效地达到集结的目的。”

证据显示,为了澄清真相,6月21日,镇江市政府工作人员调出监控视频在现场播放。现场非法聚集人员看后觉得受骗,打算撤离。牛伟浩见谣言被戳穿,强行关掉播放设备,辱骂工作人员,威胁打算返回的非法聚集人员;并再次到医院拍摄王益宏“被打”视频发到微信群中,煽动更多人赶到镇江。

在山东平度一案中,造假煽动手法如出一辙。

2018年10月4日,于有峰等38人因不满足政府已安置的公共服务岗,策划以“旅游”名义非法聚集上访。

在当地党委、政府劝返过程中,于有峰等人通过电话、微信散布“被打”等虚假信息,煽动各地人员“声援”,并住进医院。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于有峰的多项检查均未发现异常。随后赶到平度的王绪章等人来到医院,仍然拍摄于有峰等人的“伤情”,发在微信群里并煽动各地人员“相互转告”“准时到位”。

当庭出示的王绪章供述说:“明面上是为了38名‘被打’战友而去的,实际上就是借着机会,聚集更多战友,造成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

非法聚集过程中,于有峰还赶到现场,讲述虚构的“被打”经过,并在微信群里发语音进一步煽动。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于有峰:“2018年10月5日晚上,你是否在微信群内发过‘应该多准备些棍子’‘他们要是敢往里冲,就往死里打’等语音?”

于有峰回答:“是。”

“被告人打着‘退役军人’旗号,非法聚集,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庭指出。

公诉人表示,这些被告人凭借影响力以及在之前多次非法聚集中的“突出表现”,或全程策划煽动,或在关键节点推波助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导致聚集规模迅速发展,现场行为不断升级。

当庭播放的视频直观展示了在江苏镇江一案中,各被告人担任的不同角色:有人负责现场指挥,有人现场煽动喊话,有人策划人员聚集、地点转移,有人负责对外联络、购买物资,有人组织列队、喊口号等。

“时间要坚持三到五天,人数要达到3000人以上,而且不准备与镇江政府对接,要求更高一级领导重视。”这是证据所显示的白俊国等人在现场“碰头会”上定下的“方案”。

证据显示,2018年6月21日下午,白俊国带领人员外出上厕所,返回时被隔离在外,无法返回人工湖北岸广场。经商定,白俊国带领人员转移至人工湖南岸。此时,牛伟浩提出“动静结合”的策略:人少时采取静坐方式拖延时间,等待人员规模扩大后,再采取“动静大的方式”向政府施压。

为应对政府工作人员劝导疏解,牛伟浩还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个,可以跳湖;第二个,往公路上跑;第三个,就地解散,第二天再集结。

明确的组织和分工,同样出现在山东平度的非法聚集中。钟世峰供述,各地的活跃分子召集带领人员来了以后,就在现场碰头商议聚集的时间、地点、活动,以及确定与政府谈判的人员及内容。

“根据以往的经历,事件地的当地战友任‘指挥’。”王绪章也供述,“指挥”再从到场的各地活跃分子中喊出一些人开“碰头会”。

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显示,除了“声援”,借机扩大自身影响力,向政府索要钱财作为返程、息事宁人的条件,是这些非法聚集人员的普遍心理。

“很多人都是借着这个名义来捡‘炮壳’(便宜)的,因为之前的聚集事件中,都从当地政府领到了钱,多的2500元、少的1500元。他们认为,镇江经济发达,应该给的更多。”高建辉供述。

据了解,这两起案件不是个例。2018年以来,多地接连发生打着“退役军人”旗号非法聚集事件,并呈现出有组织、成规模、暴力化等特点,严重扰乱当地党政部门工作、正常社会秩序和百姓生产生活。此外,还出现了多起极少数人员以祭扫、纪念为名行免费旅游之实,拒付高速过路费、景区门票费等滋事扰序事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二、 本色渐褪私欲膨胀 恃“功”自视“法外之人”

无论是在庭审现场,还是在供述和自书材料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进行了深刻反思,剖析自己的心路历程。

正如于有峰所言:“我不断深深地检讨自己、审视自己。到底怎么了,我怎么会变成这样的人?”

在镇江充当现场“指挥”的白俊国,1989年入伍,1992年退役,安置到河南巩义一家地毯厂工作,后来到邮电局工作。2001年,他因企业改制下岗后,一直打零工谋生。

2017年之前,白俊国都没有参加过非法上访。当年5月,他加入一些相关群体的微信群,并参加了一次非法上访,得到了5000元现金。

“当时思想起了很大变化,逐渐脱离最初的安置诉求,往金钱、利益上看得比较重。”白俊国供述。

此后,他开始打着“退役军人”旗号以访牟利、以访为业,自封“全国退役军人秘书”,串联各地人员非法聚集,以过生日、集体签名等名义召集“搞活动”,向各地政府施加压力,一两年内先后索要钱财共计43万多元。

“钱来得太容易了。只要想要钱了,就找个名义在微信群里号召大家聚集。”白俊国说,“有几个地方政府为了不让我搞聚集,一次给我5万元,给了3次。”

证据显示,从镇江被劝离后,白俊国觉得“不能白来”。不久后,他重返镇江,谎称丢了现金和手机,要挟政府工作人员给了他2万元“路费”。他还买了一台6500元的手机,胁迫政府工作人员为其付款。

同为镇江现场“指挥”的高建辉,2018年4月加入一些相关群体的微信群后,对照各种信息盲目攀比,心理逐渐失衡。

“突然觉得我可以肆意妄为,想找哪儿就找哪儿,因为我拿着退役军人的身份。”高建辉供述,他开始参加上访活动,在河南漯河非法聚集事件中充当“指挥”,并凭借这一“资历”在镇江接任现场“指挥”。他还将微信名改为镇江事件指挥,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

为何要屡屡挑头闹事?高建辉有着自己的目的,“如果你个人闹得比较厉害,很可能就优先给你解决。”

抱着类似想法的人还有更多。白俊国供述:“我去镇江声援就是奔着‘总指挥’去的,目的是提高我的知名度。”牛伟浩供述:“提高自己的威望以后,我就会一呼百应,全国老兵都会来支援我,我以后和政府谈判时说话更有分量。还有,我做电梯生意,认识更多人,接触地方领导,对今后的销售也有好处。”

公诉人指出,对于这些被告人,其实各地政府一直在努力关心照顾他们。有的被告人退役时,当地政府按照当时政策给他们安排了当时条件较好的工作,有的遇到生病住院、房屋损坏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时,当地多次给予补助救济。很多非法聚集人员对国家给予自己的待遇是满意的,但仍然有一些人想和政府谈条件,希望政府能够突破政策界限,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

“政府对我越好,我越觉得政府是欠我的,提出的要求就变本加厉。”参与漯河、镇江、平度等多起非法聚集事件的张小龙供述。

他供述,2005年,自己转业至江苏无锡,签订了放弃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自谋职业金。后来,他开办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关闭,便开始无理上访,提出给他行政编制、给他60平方米房子、给他租1000平方米厂房、给他办理50万元无息贷款等“八大诉求”。

事实上,张小龙心知肚明,有些诉求“站不住脚,是无理取闹”。然而,一旦没有如愿,他们便企图把事情闹大,甚至用暴力犯罪的方式要挟政府。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微信群里的口号就是‘只要干不死,就往死里干’。这次平度的事,当时商量时都表示,必须抬高价码,必须联合起来对抗。”钟世峰供述。

45岁的钟世峰有过3年服役经历,在部队获得的荣誉和现实生活的不如意,让他逐渐产生心理落差。

“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过分放大自己的贡献,无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工作付出的极大努力,对社会的认识扭曲,才造成今天的沉重代价。”法庭上,钟世峰的辩护人也分析了钟世峰的心态变化。

证据显示,钟世峰参加非法聚集上访的足迹遍布多个省市。他一次次获得“好处”,也总结出“经验”——“一个人的力量太小,必须要很多人参加,这样才能达到目的。”

多名被告人供述表明,“很多人参加”就是利用这一群体讲义气、重感情的特点,传递不合理诉求和非理性情绪,甚至编造谣言,煽动更多人聚集,“抱团”向政府施压。

正是这样的频繁聚集和互相影响,以及少数地方政府的无原则让步,钟世峰等人的思想越来越偏执,行为越来越极端,发展到组织煽动并积极参与非法聚集、暴力打砸,酿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我想我们的身份,政府不会对我们怎么样……头脑发热,实施了打砸和伤人行为,现在非常后悔。”钟世峰在供述中说。

经查,18名被告人成分多样、背景复杂,其中多人有违法犯罪前科。

从退役到褪色,从退役人员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被告人悔不当初。他们说,自己把党和政府的关爱当成妥协退让,错误地认为这是一次次聚集上访得来的,以为自己是拥有特殊身份的“法外之人”,军人本色渐渐褪去,法治意识渐渐淡薄,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 认罪悔罪深刻反思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不管自己有多么辉煌的曾经,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我深表悔恨,深深愧疚。我辜负了党、国家和军队对我的培养,辜负了父母对我的教育,辜负了妻儿对我的期望。我的罪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严重恶劣的影响,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认罪悔罪。”

面对庄严的法庭,钟世峰几度掩面痛哭,多次鞠躬道歉。“我再一次向在这次事件中受伤的民警及家属说一声对不起。”他还当庭提交了一封公开信,呼吁战友们正确认识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理智行事,依法解决问题,绝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败坏军人的声誉。

与钟世峰一样,在最后陈述环节,两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都深刻认罪悔罪,多人痛哭流涕,当庭深深鞠躬。

“自己的言行触犯了法律,不但给当地政府和人民带来了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也给整个退役军人群体抹了黑,同时也毁了自己和家庭,我非常痛悔。”牛伟浩说,自己丢掉了军队的光荣传统。“如果有机会,我会现身说法、公开道歉,还当地政府一个清白,给当地人民一个交代。”

“我错了!我的所作所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恶劣影响,愧对党和部队的多年培养,深刻教训永生不能忘。”王绪章痛心疾首,“不能认为自己为国家做过贡献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有诉求必须合理合法表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一个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发挥正能量的人。”

“党和国家并没有抛弃我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治病救人的态度和体贴入微的方式,对我们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关心和帮助,让我迷途知返、幡然悔悟。”白俊国说,“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天下没有法外之地,地上没有法外之人,任何人都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违反法律。希望以我为戒,千万不能走我的老路。”

四、 走出法庭,旁听了庭审和宣判的各界人士也深有感触。

徐州市政协委员、铜山区中医院医师杨杰说:“我充分感受到法庭的公开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感受到党和政府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治权威的决心。我们坚决支持案件的依法审判。任何人逾越法治底线、践踏法治尊严,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次案件再次深刻警示我们,任何理由、旗号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清平社区业委会主任韩同花说,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维护权利也要依法。无论是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反映问题表达诉求,都应当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定渠道进行。每个人都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做知法、懂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军人荣誉不容亵渎,法治权威不容损害,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不容破坏。绝不允许极少数人打着‘退役军人’旗号,扰乱社会秩序,挑战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福祉。”徐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吴咸春语气坚定,“无论是现役还是退役军人,都应当坚定为国奉献、为民服务的信仰,转业不转志、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永葆本色。”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门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明确提出制订退役军人保障法,不断健全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

“法治兴则国家兴。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权利要靠法律保障。党和国家始终重视用法律和政策努力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广大退役军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争当建功立业的表率,一定能共同维护好退役军人的良好形象和崇高荣誉,让军人永远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说。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6:办理假残疾军人证领抚恤金被判刑

一、 案情介绍

在军队服役期间办理虚假革命残疾军人证件,复员到地方后骗取政府伤残抚恤金1万余元,2011年3月10日,H省N县农民宋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宋某某1991年12月入伍,2002年12月复员。在部队服役期间,宋某某虚构因公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通过他人办理虚假革命残疾军人证件及相关手续。2003年至2009年,宋某某持此手续从N县民政局骗领国家对伤残军人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共计11694元。

案发后宋某某表示认罪并积极退赃,经N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N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 法律链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三、 案件点评

想要有收获,就必须要有付出,并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付出。本案中的宋某某如果能真正领会到“军人”二字的含义,依照法律办事,就不会落个如此下场。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7:退役军人被冒名安置 相关人员被严肃处理

2019年12月4日,某报网以《男子被顶替工作23年:冒名者在镇政府上班,掮客让花钱买回工作》为题首发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H省D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一、 案件情况

被冒名者仵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D县B镇仵庄村人,1992年12月应征入伍,1995年12月退伍。 经档案认证和仵某某本人陈述,其服役期间无立功受奖经历,也非伤残军人,服役前为农业户口,不符合退伍安置条件。

冒名者徐某,男,1979年8月出生,A省T县S乡桑营村人,没有服兵役经历。

经查,1996年,徐某父亲徐某某通过其亲戚原D县N镇工作人员齐某某(已退休)、D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工作人员郭某某(2010年已退休),冒用仵某某退伍军人身份,伪造退伍军人安置审查表等资料,办理虚假退伍安置手续,将徐某安置到D县B镇政府。 1999年,徐某调到D县Y镇计生办工作。至案发时,徐某仍在Y镇政府城建所工作。

二、 处理结果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 徐某、齐某某、齐某(齐某某之子,涉嫌窝藏包庇)、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4人,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D县民政局原退伍安置办主任郭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他相关涉案公职人员已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8::保护英烈 以法律的名义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等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而牺牲的英雄们是我们崇拜的精神偶像。

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生效,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短短一个月来,英雄烈士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文化和旅游部部署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主要互联网文化单位共下线涉嫌违规视频6万余条,清理有关信息1.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8030个;江苏、山东、湖南、四川、宁夏等多地检察机关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问题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真挚的话语道出人们对英雄烈士的敬意和爱戴。

英雄烈士保护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等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而牺牲的英雄们是我们崇拜的精神偶像。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质疑董存瑞的英雄事迹、公开调侃邱少云烈士、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真实性……这些行为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针对种种乱象,社会公众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

以法律维护英雄形象同样也写入了2017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

在社会各界不断高涨的呼声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年度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座谈会10多次,到中央档案馆查阅相关历史档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建议有针对性地增加严厉打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条款,最终都被吸收进法律中。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被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保护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法律条款十分具体。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法律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对英雄烈士安葬和祭扫活动也作了规定;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促进发挥这些纪念设施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的体系和教育教学的内容;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这为英烈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随着法律正式实施,如何把法律条文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规范,关键还在于实施,要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立法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文化、新闻、网信、工商等部门都被赋予了相应职责。接下来应当依法压实责任主体,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在开展英雄烈士抚恤、规划建设纪念设施、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有关网络信息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虞浔说,激活法律实施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通过实际案例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让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公众清晰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价值取向。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民族情感、社会信仰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从客观物质层面拓展到社会意识形态领域。

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职责?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有法定的履职手段和履职保障,也有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与英雄烈士近亲属相比,具有一定优势,“和普通人相比,检察机关能做到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污蔑消防烈士行为,依法提起针对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江苏淮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消防烈士谢勇事迹多次发表侮辱性语言和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检察机关依法征询了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意见,他们表示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民族情感、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方面,公益诉讼要保护的是价值观。”唐昕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承担起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诉讼救济和法律保护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对此,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与其他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形成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合力,“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总结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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