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出台《规则》的背景?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近年来,退役军人事务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作出系列安排部署,2023年,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各省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法治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藏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在总结《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用)》(藏退役军人〔2021〕11号)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规则》的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制定。
适用范围为西藏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三、《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如果出现明显不当是否能调整使用?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适用本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使用。
四、《规则》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变化?
《规则》工作二十四条,在2021年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等相关内容8条。同时,在原有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上增加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7条,对“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等4项行政处罚进行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细化认定,对“伤残性质的认定和评残等级评定”等7个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进行了细化认定。
五、《规则》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做了哪些详细规定?
一是在《规则》附件1《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我们对行政处罚进行了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一般、从重6个阶次的划分,并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缩小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二是我们把教育引导列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在《规则》附件2《行政执法包容审慎清单》中,我们规定在加强行政相对人教育引导的前提下对4类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三是对以往工作规定较为分散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类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材料、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几类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确保行政相对人在几类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保护